律師駐點及諮詢服務律師諮詢
法律諮詢網 案例分享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Plurk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Twitter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 Facebook

【刑事法律】酒駕不起訴,仍要繳罰單?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此為「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酒駕行為以刑事罰為主,監理站的罰鍰處分(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處罰,但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如:吊銷執照、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依法仍可以併罰。

 

但是如果法院判酒駕無罪、緩刑確定,或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處分等,例如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飲酒超過0.15毫克即得予以裁罰,而刑法公共危險罪為0.25毫克以上才構成,因此飲酒超過0.15毫克而未滿0.25毫克者,因為實際上沒有處以刑事罰,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所以酒駕罰鍰(罰單)仍可以依法舉發處罰。

 

但若是遇到法院宣告緩刑,或是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附帶要民眾繳一定金額給公庫或公益團體,目前法院有三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經由緩起訴後其他的行政罰的部分,還是需負擔行政罰所處分之罰則;第二、有緩起訴之後則不需再給付任何行政罰所處分之罰則;第三、需將緩起訴所處分的附件金額,與其行政罰所處分的金額訂定在相同的金額,如不足時則需補其差額。

 

因此,駕駛人應檢附「法院酒駕判決確定證明書」、「易科罰金收據」、「緩刑或緩起訴支付一定金額之收據」或「易服勞役證明書」等文件,在接到交通裁決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然而,酒駕罰錢事小,若不幸造成無辜他人的身體傷害甚至剝奪他人生命,是一輩子都無法彌補的傷痛!因此,酒後千萬不要開車,絕對別貪圖一時方便或逞強!

 

即時免費法律諮詢

蘇文斌律師 LINE ID:asakie

蘇文俊律師 LINE ID:jackal.sky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436790866447117

   上一篇 : 【刑事法律】我沒逃亡竟然也會被通緝?萬一被檢察署通緝時,該怎麼辦?
   下一篇 : 【法律新聞】公開偷拍無法管?上傳網路觸法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