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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公開偷拍無法管?上傳網路觸法否?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標題提到「公開偷拍無法管 PO網洩個資才觸法」,其內容指出有一名被女子指控有中年男子偷拍她,該名男子雖然坦承拍照,但警方發現手機裡,並沒有不雅照,最後也只能放行。然而,公開偷拍確實無法可管嗎?

 

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係指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而女子裙下風光則屬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所以就算在公開場合但偷拍她人裙下風光,也是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然而,如本則新聞中,該名男子並沒有偷拍身體隱私部位,而是偷拍女子的臉、公開展露的身體部位等非身體隱私部位呢?

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係以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客觀上依社會一般通念其隱私期待是否合理來判斷。身穿衣服走在路上,雖身處在公共場合,但對於有衣服遮蔽的部位即有不欲他人觀看的主觀隱私期待,就社會一般通念而言,這個隱私期待也是合理的;但如果是衣服沒有遮蔽的部位,例如裸露在外的乳溝、股溝、小腿、臉等處,就算你主觀上沒有要露給別人觀看的意願,然而客觀上已欠缺保持隱密的條件,主觀上的隱私期待並非合理,不受刑法保護,他人的拍攝行為固然侵犯肖像權,但不成立刑法之妨害秘密罪。

 

而將拍來的照片上傳到網路上供他人瀏覽,如果附上影中人的姓名、工作或其他能直接或間接讓他人知道『他是誰』的資料,即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就算沒有附上任何個人資料,未經同意擅自將他人照片上傳到網路的行為,已經剝奪他人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而有侵害照片中人肖像權之虞。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照片上傳到網路供人瀏覽之行為已經侵害他人之人格權,但情節是否重大,則視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以及該照片之公開場合、目的、用途等綜合判斷,所以是有可能會吃上民事損害賠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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