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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我沒逃亡竟然也會被通緝?萬一被檢察署通緝時,該怎麼辦?


原則上,刑事案件偵查中,檢察官都會傳訊被告來開偵查庭,以了解案件糾紛的原委,若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即會簽發拘票,請戶籍地的派出所警察把被告抓來,若還沒有抓到,則會進一步發佈通緝。

 

然而,是否拘提被告,不一定要先傳喚不到或者一定要傳喚二次才可以拘。如有證據顯示被告沒有固定的住處,或有逃亡的情形,抑或有串證的可能,檢察官亦可直接簽拘票抓人。

 

不過,實務上常有民眾因在外工作,未居住於戶籍地,由家人收受傳票又未告知,導致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最終遭發佈通緝。

 

萬一被檢察署通緝時,該怎麼辦?

可自行到原通緝的地檢署法警室報到,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進行訊問,也可聘請律師陪同接受檢方偵訊,以維護法律上之權益。被告到案說明後,檢察官會審酌被告為何未到庭原因,如果僅是因為人未居住戶籍地,因傳票送達於戶籍地而未收到所致,如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可能為飭回,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書。但因為撤銷通緝作業需要時間,建議歸案證明請帶在身上至少1至2週,萬一遇到臨檢,就可以拿歸案證明書證明已經被撤銷通緝了,否則可能會再被緝獲一次。

 

無論是傳喚,拘提或通緝被告,目的都是請被告來開庭說明,與檢察官是否要起訴,並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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