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蘇文斌律師提供多元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https://www.facebook.com/notes/43679086644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