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駐點及諮詢服務律師諮詢
法律諮詢網 法律新知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Plurk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Twitter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 Facebook

【離婚事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事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此種請求權乃一身專屬債權,並非對個別不動產上之物權,其債權之計算乃為財產總價值的二分之一係以價額計算,是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所得主張之權利,乃抽象之債權,而非對特定之物(動產或不動產)所得主張,是上訴人主張對系爭房屋有二分之一共有權云云,即非可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考量配偶一方在外工作,他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一方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他方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他方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

 

其計算方式乃將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結婚之後)現存之婚後財產,予以確定,再扣除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而計算夫妻各自剩餘財產之價值,並比較雙方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其差額,據此剩餘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該差額之2分之1。

 

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此請求權乃抽象之債權,其債權之計算乃為財產總價值的二分之一係以價額計算,並非對個別不動產上之物權所得主張,故並非夫妻之一方,得逕就他方名下之財產,請求移轉該財產所有權之2分之1,若無特別之債務情形,自應認請求他方將其所有之財產分配一半之請求為無理由。

 

【蘇文斌律師提供多元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https://www.facebook.com/notes/436790866447117

   https://plus.google.com/u/0/b/110058823133756748692/110058823133756748… (14237)
   上一篇 : 【新聞熱點】—屋主到底是要教訓竊賊還是保護妻小?
   下一篇 : 【監護事件】何謂「子女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