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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事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該由誰負擔?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內容包括扶養子女,但並非謂未任監護人之父或母,即得免除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後監護權歸屬而受影響,故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所須之教養費用。因此,很多人會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不支付扶養費,同時也放棄探視權,其實這樣的約定並無法律上的效力,因為扶養費請求權和探視權都是不能拋棄的。

 

然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扶養請求權人係屬於未成年子女,因此,夫或妻之一方欲為未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盡扶養義務,不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必須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提起扶養之訴,而自己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再者,依民法第1055條第3、4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及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是以,依上開規定,於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除得同時請求酌定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並得請求法院依職權或依其請求,命未擔任監護人之他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從而,法院在酌定監護權的同時,也會依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當中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以決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金額,原則上是由父母各負擔半數,但如雙方經濟能力差距懸殊,也可能會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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