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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欠錢不還,是否成立詐欺罪?




常遇到有當事人來諮詢時提到,朋友對他欠錢不還,還故意躲債避不見面,可以告他詐欺罪嗎?

很多人誤解詐欺的內涵,以為欠債不還就等於詐欺,但其實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很嚴格,依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詐欺罪成立的要件,主觀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4)且前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用白話來講,就是一定要有人騙你,而且使你受騙,還要交付財物才能成立詐欺罪。

因此,如果朋友一開始借錢時,只是單純的想借錢,也打算要償還,並沒有無意償還的意思,縱使事後故意躲債避不見面,亦僅是民事的債權債務糾紛,難以成立刑事的詐欺罪。除非朋友一開始借錢時就打算不還錢,並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朋友在借款時就已無資力還款,或許可佐證債務人於借款時就存有詐欺故意,且需證明朋友是以詐術向你借款(例如提供假的財力證明、假的所有權狀作為抵押擔保品等),那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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