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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淺談「存證信函」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然而,該如何證明這個「通知」已達到相對人,實務上常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

存證信函是一種經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一式三份,由郵局留存一份,寄件人經郵局寄發存證信函並經收件人收受後,萬一日後有訴訟或糾紛時,即可依此證明寄件人曾發出這樣的意思表示並達到相對人,對於將來的舉證極為方便。

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即在於「備存證據」,避免口說無憑的情形,同時亦兼具明確告知對方,表明立場,行使權力,使法律關係生效或消滅之功能。例如,房客拖欠租金兩個月以上,房東即可以存證信函催告並要求終止租約;又,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請求權一經行使後,法定消滅時效即重新起算,行使請求權之方式包含請求、承認、起訴等,如支票持票人向發票人請求票款、債務人到期未還錢催討借款等等,寄發存證信函即為一種簡便並舉證方便之方法。此外,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甚至是證明時效之遵守,均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來保障權益。

撰寫存證信函之內容務必清楚寫明所欲表達的「目的」,並應注意人、事、時、地、物等重要事項,千萬不要含糊,避免參雜感情或使用模棱兩可的語句,才可達到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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