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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絕對不可以錯過的「上訴期間」!


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採三審三級制,若不服判決,您至少有一次以上的上訴機會得以救濟。但不服判決結果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我國法律對「上訴期間」有明確的限制:
刑事訴訟:10日(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民事訴訟:20日(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行政訴訟: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上訴期間是從判決書送達時開始起算,也許有人會以為,既然上訴係以收到判決書後開始起算,那我不在家或是拒收不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送達的問題了?依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以繼續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你居住同處,並有明辨事理能力的同居人(不限於親屬),幫你受領相關訴訟文件,都會發生送達效力;如果居住於有管理員代收信件的大廈,因管理員為大廈管委會所聘任,屬於全體住戶的受僱人,則由管理員受送達之時起,也發生送達效力;此外,如果沒有同居人或管理員幫你代收,還有寄存送達的方式,置於當地警局或郵局,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果有委任律師,除非當事人另外限制律師之受送達權限,否則相關訴訟文書都會送達給律師,並由律師收到開始起算上訴期間。

再來就是非常重要的「上訴期間如何計算」了。上訴期間不得扣除星期六、日或假日,也就是說這10日或20日中間如果遇有星期六、日或假日,一樣算在內,上訴期間不會延長。但是,如果上訴期間的末日也就是最後一天為休息日(以法院或相關機關是否休息不辦公來決定),則由該日的次個上班日來代替。

其實,如果很擔心會錯過上訴期間,最好的辦法就是收到判決書後立刻提起上訴,否則一旦錯過上訴期間,判決即為確定,可就無法再翻案了!

如果對於上訴期間的計算有任何不明瞭之處,也歡迎大家踴躍提出疑問,由律師為您提供正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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