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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房客可否提前終止租約?


 

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基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一方有提前終止契約的權利,房客只需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所規定的期限前踐行通知之程序,即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然而,大部分的爭議都是在於雙方沒有約定一方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那就表示在沒有經過房東同意的情形下,房客是不能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除非,如有下列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房客在法律上即擁有終止權,取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

一、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參照民法第424條)
二、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參照民法第430條)
三、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參照民法第435條)

此外,有些租約也會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但必須支付解約金者,房客於支付解約金後,該租約即為終止。在此提醒,承租人於訂立租賃契約時,最好能有「提前終止」的條款約定,俾利需要時可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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