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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賣漏水屋未告知,法院判還款及修繕費


【法律新聞】賣漏水屋未告知,法院判還款及修繕費

 

洪姓女子透過仲介向葉女以三千九百五十萬買下一間中古屋,她看屋時詢問有無漏水,葉女和仲介都保證沒問題,她才簽約買屋。

 

一個月後裝潢房子,才發現書房天花板漏水,拆開一看,有多處被灌止漏發泡劑,裡面還放置集水盤接漏。她向曾為房子施做防水工程的工人詢問,才知道葉女交屋前,書房、客廳、主臥室均有多次漏水紀錄。

 

法官到現場履勘,認定葉女明知漏水,未完成修漏就粉刷出售房子;而房仲未以專業檢查房子,無法卸責,因而判准解約,葉女應全額返還買屋款,同時和仲介連帶賠償洪女一百八十多萬修繕費。

 

(節錄自2014/05/08 聯合報)

 

【法律小教室】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根據內政部統計歷年來全國房地產之消費糾紛案件,引發買賣雙方最多糾紛的就是「房屋漏水」,為避免日後糾紛,消費者在簽訂買賣契約前,一定要明白約定房屋發生漏水現象時的責任歸屬。如果是透過仲介公司成交,業者對於房屋是否有滲、漏水,依法應有調查或提出證明商品無瑕疵的義務,針對房仲業者提供的「房屋漏水保固書」中各項條款,也要進行詳細了解後再簽署。

 

交屋後如果發現漏水狀況,消費者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仲介公司負賠償責任,如果房屋仲介明知有漏水之情況而隱瞞,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就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如果係對出賣人即前屋主,則依前述民法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發現房屋有漏水要盡速通知出賣人,通知後在六個月內,要求前屋主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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